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英文譯名ALL-CHINA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CPAA。本會是由專利代理師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團結廣大會員;忠實于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行業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會員執業水平,促進專利代理事業健康發展,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知識產權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積極貢獻。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保障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支持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維護行業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對會員實施考核和懲戒,及時向社會公布會員信息和考核懲戒情況;
(三)組織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開展專利代理援助服務以及社會公益活動;
(四)指導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實習工作;組織專利代理師實習培訓和執業培訓,開展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專利代理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六)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專利代理服務質量;
(七)開展專利代理行業國際交流;
(八)協調專利代理行業內外關系,提升行業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拓展行業服務范圍,舉辦符合相關規定的事業;
(九)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總結交流專利代理工作經驗;
(十)宣傳專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國性會刊;
(十一)建立并宣傳執業風險保障制度;
(十二)建設專利代理行業文化;
(十三)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十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為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地方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二)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執業會員為執業專利代理師,非執業會員為依法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但沒有執業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繳納會費;
(四)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個人會員沒有通過考核的,不享有前款第(一)~(四)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按照規定完成培訓任務,不斷提高專利代理質量;
(四)遵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恪守專利代理行業規范和準則;
(五)自覺維護專利代理職業榮譽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積極參加專利代理援助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
(七)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八)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單位會員履行前款第(一)、(二)、(四)~(八)項義務。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責任人不享有第十條第一款第(一)~(四)項權利。
單位會員應當為本單位內部的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實習管理和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連續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個人會員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被撤銷或者吊銷的,單位會員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注銷或者撤銷、吊銷的或行業組織終止的;
(四)不再具備會員資格條件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注銷或者撤銷、吊銷的;
(二)行業組織終止的;
(三)退會或者被本會除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由各地區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的會員資格終止的,其代表資格同時終止。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提前或者延期舉行,理事會的任期相應改變。
理事中執業會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理事會中執業會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四。
每屆理事會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直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為止。
第二十六條 理事申請退出理事會的、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或者不履行理事職責的,其理事任職自動終止。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改變或者撤銷會長辦公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增補、罷免理事,最高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十二)提議章程的修改;
(十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方式。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名譽會長、顧問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一般一屆。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一)、(三)、(五)~(十)、(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任期改變,其任期相應改變。常務理事會中執業會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四。
常務理事每年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申請退出常務理事會的,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不履行常務理事職責的,或者不按要求向事理會提交年度書面工作報告的,其常務理事任職自動終止。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方式。經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任期改變,其任期相應改變。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負責人每年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負責人申請辭職的、不能正常履職的、或者不按要求向理事會提交年度書面工作報告的,經常務理事會審核,理事會決定其任職終止。
會長在任期內不能繼續履行職務或者提前任職終止,應當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代理會長,并及時由理事會按程序補選會長,完成剩余任期。
任期內需調整負責人的,按本會程序增補或調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會長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職權時,應當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代為行使。
第四十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定應當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立專職秘書長一名。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任期改變,其任期相應改變。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全面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立行業維權與自律委員會、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行業規則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訴訟代理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國際交流合作委員會、行業宣傳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各項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每年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各專門委員會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與其專業相關的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及培訓活動,起草有關業務規范。各專業委員會每年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各專業委員會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
第五章 懲戒和糾紛調解
第五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除名的懲戒:
(一)違反《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他應受懲戒的情形。
會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本會可以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會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或者單位會員設立黨組織的,本會可以將處理結果通報其所屬黨組織。
第五十六條 本會作出懲戒決定前,當事會員享有請求聽證的權利。當事會員請求聽證的,本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七條 本會可以根據會員的申請,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關人員與懲戒和糾紛調解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當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范圍和促進專利代理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9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